cgs 2007-9-26 19:24
为您解疑答惑!(范围=公安交通管理)
<P><FONT color=blue size=4>愿为坛上所有拥有驾驶证和私家车滴朋友们解疑答惑!(范围=公安交通管理)</FONT></P>
<DIV style="FLOAT: right" align=right><A title="评分 0" href="http://www.langxi.org/misc.php?action=viewratings&tid=25744&pid=159555"></A></DIV>
<P><SPAN class=bold>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SPAN><BR></P>
<P>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P>
<P>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为了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管理,切实维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通知如下: </P>
<P>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非机动车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的核发工作关系到广大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认识实施《规定》,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宣传动员、业务培训、人员组织、物质保障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非机动车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坚决杜绝因工作措施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P>
<P> 二、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规范非机动车管理。各级公安、质监、工商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对进入我省流通市场且需在我省登记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检测和对登记中有车辆标准争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鉴定的专业检测机构。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制定《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指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审核相关证明、凭证,比对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查验确认车辆,办理车辆登记。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检验工作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检测和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生产行为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集中清理整顿,对无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对继续销售燃油助力车的企业,要求其在销售场所公告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无法在本省登记和行驶。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承保标准,经求保险企业比照轻便摩托车的费率,办理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P>
<P> 三、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证核发问题。鉴于《规定》实施前我省城乡居民已购买了一定数量的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且电动自行车中又有部分超标车辆的客观情况,公安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法、妥善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具体操作原则是,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由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认车辆、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后即可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燃油助力车和取得了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等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纳入机动车(轻便摩托车)管理,即驾驶人须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许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应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轻便)摩托车道上行驶。 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同时,各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提请当地政府尽快确定本地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 四、突出重点,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非机动车的登记和管理涉及众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以及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利益,各级公安、质监、工商和保监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大型单位,联手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为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要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关内容的宣传,突出宣传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的重要意义、非机动车登记种类、登记事项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车辆的类型等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宣传各设区市政府制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政策和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限等内容,提高群众对非机动车管理政策的知晓率,争取广大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开展非机动车登记、规范非机动车管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对口报告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P>
<P> 附件:</P>
<P> 1、《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省公安厅制定) 2、《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检验工作规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定) 3、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宣传提纲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P>
<P> </P>
<P><SPAN class=bold>关于实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的通知</SPAN><BR><BR></P>
<DIV class=t_msgfont id=message159559> 关于实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监会安徽监管局于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7>115号,以下简称《四厅局通知》),对全省全面启动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DIV>
<DIV class=t_msgfont> 根据《四厅局通知》通知要求,总队决定自11月1日起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启动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DIV class=t_msgfont> 一、明确业务单位,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要根据本地非机动车实际保有量,尽快确定承办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业务的具体单位,明确业务岗位职责,合理配置工作人员(针对临时通行标志核发的临时突击性和今后非机动车登记的日常性特点,可适时对业务岗位设置和工作人员配置进行相应调整)。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工作由正式民警负责,具体业务手续的办理可由聘用人员承担。</DIV>
<DIV class=t_msgfont> 二、精心组织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的业务培训。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要抓紧组织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工作的民警及聘用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四厅局通知》以及《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安徽省电动自行登记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宣传提纲》,正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认真学习、掌握登记管理软件的操作技能,力争在短时间内达到“两会”的目标,即“既会办理登记业务,又会做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消除群众因不理解、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产生的误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解因实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而带来的矛盾。支队、大队分管领导要带头先学一步,力争学深一点、学细一点,以更好地对民警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DIV>
<DIV class=t_msgfont> 三、认真做好实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的物质准备和舆论准备。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总队统一要求,结合实际,提前行动,切实做好实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所必需的网络、计算机、打印机、号牌、证件、印章、表格、办公场所、群众等候场所、服务设施等相关物质准备。要以《实施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宣传提纲》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实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顺利实施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DIV>
<DIV class=t_msgfont>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非机动车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开展非机动车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对无证销售行为坚决取缔;对继续销售燃油助力车的企业,严格要求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告,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将无法在省内进行登记,不能上路行驶,从源头上强化对非机动车的管理。</DIV>
<DIV class=t_msgfont> 五、切实做好首批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等相关牌、证的制发工作。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于10月11日前填报《非机动车牌证申报表》(式样附后),上报总队车辆管理处(传真号码:0551——2801532),以便总队及时、集中安排制作首批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等相关牌、证,确保11月1日全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如期顺利启动。 </DIV>
<DIV class=t_msgfont> 鉴于全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已推迟至11月1日正式启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应将《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的规定延缓至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根据《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以市公安局名义提请市政府尽快确定本地区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DIV>
<DIV class=t_msgfont> </DIV>
<DIV class=t_msgfont>
<DIV style="FLOAT: right" align=right><A title="评分 0" href="http://www.langxi.org/misc.php?action=viewratings&tid=25744&pid=159553"></A></DIV><SPAN class=bold>电瓶车要上牌啦!!!!</SPAN><BR><BR>
<DIV class=t_msgfont id=message159553>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省政府令第200号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DIV>
<DIV class=t_msgfont> 省长 王金山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DIV>
<DIV class=t_msgfont><FONT color=black><STRONG><U>第一章 总 则</U></STRONG></FONT> </DIV>
<DIV class=t_msgfont>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DIV>
<DIV class=t_msgfont> <STRONG><U>第二章 非机动车登记</U></STRONG></DIV>
<DIV class=t_msgfont> 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六条 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 已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 第十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和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二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以及需要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的登记事项向社会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 第十三条 车辆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中发生的车辆标准争议,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前款所指的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的收费,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DIV>
<DIV class=t_msgfont> <U><STRONG>第三章 机动车号牌发放</STRONG></U> </DIV>
<DIV class=t_msgfont>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 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接受同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小型客车号牌和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取得的机动车号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管理。 </DIV>
<DIV class=t_msgfont><STRONG><U>第四章 交通安全信息管理</U></STRONG> </DIV>
<DIV class=t_msgfont> 第十八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和交通安全信息卡,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系统化。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并逐步实现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免费查询以及缴款、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全省联网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场所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查询地址,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监控记录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询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与驾驶证同时使用。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等交通安全监控设备。 </DIV>
<DIV class=t_msgfont><STRONG><U>第五章 其他规定</U></STRONG></DIV>
<DIV class=t_msgfont>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交通警察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应当接受符合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前款所指的检测条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医疗机构检测,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垫付,检测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DIV>
<DIV class=t_msgfont> <STRONG><U>第六章 法律责任</U></STRONG> </DIV>
<DIV class=t_msgfont>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十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予以警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IV>
<DIV class=t_msgfont> <STRONG><U>第七章 附则</U></STRONG></DIV>
<DIV class=t_msgfont>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DIV></DIV>
[[i] 本帖最后由 真命天子 于 2007-10-20 16:42 编辑 [/i]]
cgs 2007-9-28 19:10
有证无车咋办?
根据相关规定,拥有“B2”证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每年在初次领证日期之前,要提交年度体检,逾期将依法注销其驾驶证!要注意!:victory:
cgs 2007-10-20 17:22
谢谢!
偶代表CCTV、MTV、DM向真命天子表示衷心的感谢!
真命天子 2007-10-20 17:41
工夫总算没白费,在找段落的时候眼睛确实有点扛不住。
cgs 2007-10-24 12:52
教你如何办证(办理驾驶证业务指南)
<P> <STRONG><FONT size=5>办理驾驶证业务指南</FONT></STRONG></P>
<P> </P>
<P> </P>
<P><STRONG><FONT size=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FONT></STRONG></P>
<P><BR><FONT size=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BR> (二)提交白底彩色照片7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R>(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两年、驾驶许可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FONT></P>
<P><FONT size=2></FONT> </P>
<P><FONT size=2>具体办理程序为:<BR>(一)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大队宣教中队组织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教育培训。<BR>(二) 车管所考试岗组织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一电脑无纸化考试。<BR>(三)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按申请车型交纳考试费。<BR>(四) 车管所考试岗按照预约期限分别组织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场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BR>(五) 车管所受理岗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机动车驾驶证。<BR>申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向汽车驾校申请办理。</FONT></P>
<P> </P>
<P> </P>
<P> </P>
<P><FONT size=4><STRONG>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驾车型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BR>(一)机动车驾驶证;<BR>(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BR> (三)提供白底彩色照片5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R>(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查询申请人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具体办理程序为:<BR>(一)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按申请车型交纳考试费。<BR>(二) 车管所考试岗按照预约期限分别组织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场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BR>(三) 车管所受理岗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机动车驾驶证。<BR>申请办理地管证增驾业务的由宣城交警支队办理</FONT></P>
<P> </P>
<P> </P>
<P> </P>
<P> </P>
<P><FONT size=4><STRONG>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机动车驾驶证;<BR>(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BR>(三)提供白底彩色照片3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R>(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具体办理程序为:<BR>(一)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交纳换证费。<BR>(二) 车管所受理岗对申请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BR>对机动车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由宣城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FONT></P>
<P> </P>
<P> </P>
<P><FONT size=4><STRONG>办理补发驾驶证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BR>(二)提供白底彩色照片2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具体办理程序为:<BR>(一)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交纳补证费。<BR>(二) 车管所受理岗对申请人补发机动车驾驶证。<BR>对申请补发地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由宣城支队车管所办理。</FONT></P>
<P> </P>
<P> </P>
<P> </P>
<P><FONT size=4><STRONG>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机动车驾驶证;<BR>(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BR>(三)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具体办理程序为:<BR>(一)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BR>(二)车管所受理岗办理注销,并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凭证》回执交付申请人。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BR>办理市管驾驶证注销业务的,由宣城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FONT></P>
<P> </P>
<P> </P>
<P> </P>
<P><STRONG><FONT size=4>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FONT></STRONG></P>
<P><BR><FONT size=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BR>(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BR>(三) 提供白底彩色照片5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R>(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具体办理程序为:<BR>(一) 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宣城交警支队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合格后换发机动车驾驶证。<BR>(二) 对持其它准驾车型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车管所权限直接换发。</FONT></P>
<P> </P>
<P> </P>
<P> </P>
<P><STRONG><FONT size=4>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FONT></STRONG></P>
<P><BR><FONT size=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境外机动车驾驶证;<BR>(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BR> (三)提供白底彩色照片5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R>(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具体办理程序为:<BR>(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宣城交警支队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换发机动车驾驶证。<BR>(二)、申请其它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宣城交警支队直接换发。</FONT></P>
<P> </P>
<P> </P>
<P> </P>
<P><STRONG><FONT size=4>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业务</FONT></STRONG></P>
<P><BR><FONT size=2>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车管所受理岗受理审核后将打印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交付申请人。</FONT></P>
cgs 2007-10-24 12:55
驾驶人要注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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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FONT size=4>近日新闻媒体上报道说,因上年度未能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北京市共有五万多名驾驶人员持有的驾驶证被注销。自二00 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方便广大驾驶人员,对驾驶证审验进行重大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的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FONT size=3>由此可见,驾驶人千辛万苦考取的驾驶证,仅</FONT><STRONG><FONT size=5>因为忽视一年一度的体验被取消驾驶资格,真可谓得不偿失</FONT>!</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 针对上述情况,车管所近年来广泛加强宣传力度,从交警的内部培训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并在车管窗口特别提醒前来办事的群众,尽管如此我市尚有少量驾驶人员超过期限未能及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致使持有的驾驶证被注销。<BR></FONT></P>
cgs 2007-10-29 21:32
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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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STRONG><FONT size=4>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FONT></STRONG> </FONT></P>
<P><BR><FONT size=3>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资料:<BR>(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R>(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BR>(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BR>(四)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BR>(五) 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确认有无被盗抢嫌疑;机动车是否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与《公告》数据是否一致,确定车辆唯一性,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具体办理程序为:<BR>(一)国税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BR>(二)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BR>(三)车管所牌证管理岗选号、确定号牌;<BR>(四)收费处交纳号牌规费、保险窗口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BR>(五)按装号牌、拍取车辆照片;<BR>(六)车管所牌证管理岗制作、发放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BR>办理汽车类注册登记经本所初审,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纳号牌规费后由宣城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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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FONT size=4>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业务</FONT></STRONG></P>
<P><BR><FONT size=3>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资料:<BR>(一) 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BR>(二) 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R>(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BR>(四)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BR>(五)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来历凭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BR>(六)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确认有无被盗抢嫌疑;确定车辆唯一性,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具体办理地点为:<BR>(一) 汽车类车辆变更业务经本所初审、交纳规费后申请人携带有关资料由宣城支队车管所办理;<BR>(二) 五小”类车辆变更业务由本所办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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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FONT> </P>
<P><STRONG><FONT size=4>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FONT></STRONG></P>
<P><BR><FONT size=3>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资料:<BR>(一) 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BR>(二) 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R>(三) 车辆来历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BR>(四)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BR>(五) 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确认有无被盗抢嫌疑;确定车辆唯一性,对符合规定的的受理申请。具体办理地点为:<BR>(一) 汽车类车辆转移业务经本所初审、交纳规费后申请人携带有关资料由宣城支队车管所办理;<BR>(二) “五小”类车辆转移登记业务由本所办理。</FONT></P>
<P><FONT size=3></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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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STRONG>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3>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 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BR>(二) 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R>(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BR>(四) 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BR>宣城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FONT></P>
<P><FONT size=3></FONT> </P>
<P><FONT size=3></FONT> </P>
<P><FONT size=3><STRONG>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3>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 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BR>(二) 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R>(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BR>(四) 车辆解体后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部件照片;<BR>(五) 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并向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公告作废。具体办理地点为:<BR>(一) 汽车类报废登记业务经本所初审后,由宣城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BR>(二) “五小”类车辆注销登记业务由本所办理</FONT></P>
<P><FONT size=3></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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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STRONG>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牌、证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3>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 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BR>(二) 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确认有无被盗抢嫌疑,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具体办理地点为:<BR>(一) 汽车类补、换领机动车牌证业务经本所初审后,由宣城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BR>(二) “五小”类车辆补、换领机动车牌证业务由本所办理。</FONT></P>
<P><FONT size=3></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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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STRONG>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3>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R>(二)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BR>(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BR>(四)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BR>宣城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FONT></P>
<P><FONT size=3></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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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STRONG>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STRONG></FONT></P>
<P><BR><FONT size=3>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BR>(一) 机动车行驶证;<BR>(二)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 <BR>(三)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BR>车管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与记载的号牌号码是否一致,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BR>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BR>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BR>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BR>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BR>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BR> (五)农用运输车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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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s 2007-11-13 22:45
我县正式开展非机动车上牌工作
电动自行车、电瓶电、燃油助力车,上牌了!
2007年11月5日,我县正式开展非机动车上牌工作!
cgs 2008-2-20 13:20
驾驶证遗失
若驾驶证遗失:"E\D\C3\C4"证1小时在县车管所1小时搞定,如"A1\A2\B1\B2"证在县车管所交费填表后到宣城金坝补,也很快。
小石子 2008-2-20 16:03
<FONT size=5><FONT color=red>最大什么排量的摩托车上牌啊? <BR>这样的摩托车能不能上路和上牌?</CD></FONT></FONT>
cgs 2008-2-24 10:12
机动车上牌
根据我国实行的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机动车上牌需对其合格证进行上网查询,比对相关数据,符合条件方可上牌.(并为对其排量作出明文规定)
cgs 2008-2-25 13:06
郎溪县县管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超12分告知
1、陈德平342522197003242118 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钟北村欧家庄40号 证号342510032882 车型C3 扣14分
2、肖爱国 342522197403200312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郭村19号 证号342510034721 车型C3E 扣12分
3、邱福喜 342522196606300335 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路东组12号 证号342510030342 车型 E 扣13分
请速到郎溪县车管所办理清分手续
cgs 2008-2-25 13:10
郎溪县县管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示
1、342500043282 342522197611181515 A2E 1995-3-28 本地 超分 停止使用 扣17分 董飚 男 2007-11-21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涛城镇管村村百亩塘27号
2、342500566007 342523196301252519 E 2003-2-16 本地 超分 停止使用 扣12分
刘永和 男 2006-12-15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石鼓乡石鼓村
3、342510019415 342522196703123932 C3 2006-4-3 本地 超分 停止使用 扣13分
戴召阳 男 2007-9-9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毕桥镇施宏村东庄6号
4、342510024708 342522197611012412 C3 2006-7-27 本地 超分 停止使用 扣16分
史松海 男 2007-12-27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新发镇北山村上刘8号
5、342510032901 342522198701034513 E 2007-2-9 本地 超分 停止使用 扣12分
乔永伟 男 2007-9-11 安徽省郎溪县南丰镇万全村李家墩12号
6、342510032882 342522197003242118 C3 2007-2-9 本地 超分 停止使用 扣15分
陈德平 男 2007-11-3 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钟北村欧家庄40号
请速到郎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wr1003 2008-3-3 22:57
你好,我有个问题请教下您!
我是97年办的B证,因为当时年龄不够,在办理驾驶证的时候把身份证号码改掉了,大概2003年的时候去年审,因为这个原因把我的驾驶证给注销了,今年我想补办,去金坝车管所,在电脑上输入我的身份证号码,找不到我的资料,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cgs 2008-3-5 13:01
如果这样那就没有补救办法了!
如果在2003年的时候你的驾驶证已经给注销了话,那就没有补救办法了,只能重新办理新驾驶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