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参保新规定:提前退休将不再扣减养老金
养老险参保范围划定 来源:新华网
新规定首次明确,今后,凡是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缴费基数,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逾期不补缴不许再补缴
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按规定,《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补缴费率统一定为28%
今后,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委托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代办,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决定》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的人员,各年度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记入比例与单位划入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异地就业不得重复参保
按要求,今后,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异地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原协保单位所在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也可参照上述办法缴费。
对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原来的个人缴费应予转移,所转金额作为期初额记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职工个人账户将定期公布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息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遇利率调整时,记息率随之同步调整。今后,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在每年第三季度定期公布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要按月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积数法计息。
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陈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