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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招生办 访问次数:38 更新时间:2007-4-10 【双击滚屏】【关闭窗口
 

 

 


皖招委〔2007〕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二○○七年四月九日


抄送:教育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招委委员,省直有关厅局

                         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2007年招生考试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工作的具体操作按《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办[2006]45号)执行。
  4.艺术、体育类文化考试报名办法与文理科相同,专业报名办法见《关于印发<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招委[2006]20号)和《关于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招办[2007]5号)及艺术、体育专业《考试简章》,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文史、理工类考生不能兼报艺术或体育类。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市、县招办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市、县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7.对电子档案中属于考生个人信息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出售。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招生工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组织实施。
  11.考生体检工作应在招生工作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2.体检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20日前结束,体检结论由市、县招办书面通知考生,供填报志愿时参考。体检结论如确有误,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论3日内向市、县招办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县招办组织到指定医院予以复查。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疑义,由本人申请经市、县招办同意,市招办汇总统一在5月10日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于5月15—17日安排对其进行终检,逾期不予受理。
  1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4.报考军事、公安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15.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6.考试科目为全国统考科目中的“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命制语文、数学及外语科目中的英语试题(不含听力部分),其他科目仍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
  17.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具体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8.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课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19.报考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需进行口试。外语口试由市、县招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口试以中学外语课本为内容,采用面试的考察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口试成绩按5、4、3、2、1等级评定,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不记入总分。
  20.全国统考(含我省自行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21.各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与安徽省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22.今年我省普通高考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委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承担相应科目的评卷任务。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针对具体情况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相应机构,认真组织对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其他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顺利完成今年我省的高考评卷工作。
  23.高考成绩由市、县招办通知考生。考生可在6月28日前到市、县招办申请查分查卷,查卷范围:主观题部分的错统、漏统、漏改,宽严不查。由各市汇总需要查分查卷的信息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查分查卷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
  六、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
  24.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依据由教育部备案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25.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号)的要求执行。
  26.经教育部核准备案且已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7.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8.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9.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30.文史、理工类志愿设置:
  ⑴提前批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本科志愿和1个本科院校服从志愿(服从类别分军事类、国防生、公安政法类、航海类), 1个高职(专科)志愿和1个高职(专科)院校服从志愿,其中院校志愿栏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⑵第一、二批本科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专业服从分统招、定向服从两类。
  ⑶第三批本科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⑷第一、二批高职(专科)院校批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专业服从分统招、定向服从两类。
  (5)各批次(除提前批)录取结束时,如高等学校计划未完成或新增计划,将面向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重新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4个平行志愿和院校服从(高职专科批次不设院校服从)。征集志愿具体操作办法另文规定。
  ⑹所有平行志愿均不设专业志愿,填报平行志愿即为专业服从。
  31. 艺术类志愿设置:
  ⑴艺术类分五个批次:第一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省外院校(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第二批,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本科专业;第三批,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第四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省外院校高职(专科)专业;第五批,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高职(专科)专业。
  ⑵第一、三、四批设1个院校志愿,1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⑶第二批设1个院校第一志愿、1个院校第二志愿和院校服从,院校志愿后分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⑷第五批设1个院校第一志愿、1个院校第二志愿和1个院校第三志愿,院校志愿后分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32. 体育类志愿设置:
  ⑴体育类分三个批次:第一批为体育专业院校、重点院校体育专业和安徽师范大学;第二批为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第三批为高职(专科)院校。
  ⑵第一、二批设1个第一志愿、1个第二志愿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院校志愿后分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⑶第三批设1个第一志愿、1个第二志愿和1个第三院校志愿,院校志愿后分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33. 填报志愿工作由市、县招办负责。志愿填报时间:提前批次、艺术、体育类志愿仍为估分填报,填报时间为6月10—14日;其它批次为公布成绩后填报,填报时间为6月27—30日。
  34.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填内容应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上交。
  35.考生在当地招办规定时间范围内对所填志愿内容予以确认,规定时间内未确认或确认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6.市、县招办负责对考生志愿信息的读取、确认并由市招办按规定的时间汇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录取
  37.  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8.  录取方式为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为六个批次:提前批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重点院校及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和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
  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保持上一年的分批次情况,院校确需调整录取批次的,可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调整。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⑸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⑵烈士子女。
  4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⑴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
  ⑵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4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4.同时符合第39—42条多项加分条款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予累加。凡符合第39—4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档案必须具备原始证书和原始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市招办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5月10日前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市、县招办及中学均须张榜公布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市、县招办应加强对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查。如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或伪造证明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5.有关师范院校
  报考安徽师范大学的考生应将志愿填写在第一批本科院校志愿栏内。凡第一志愿报考安徽师范大学并达到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的考生档案,可按比例提供给学校,由学校审查录取。
  46.投档办法:
  ⑴第一志愿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向学校提供档案,学校可在批次投档前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⑵平行志愿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志愿顺序,按未完成计划数的100%一次性向招生院校提供档案。
  ⑶院校服从志愿投档:将该批次未被录取且填有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自动向有缺额的院校按未完成计划数的100%一次性随机投档。
  ⑷为顺利完成招生计划,对少数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然线上生源不足的院校,由院校提出申请,可在控制分数线下按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降分投档(降分幅度在10分以内);如生源仍不足再按二志愿顺序,降分投档,操作方法同一志愿。
  如降10分生源仍然不足,可按照上述操作办法继续降分(10分以内)投档。
  ⑸定向计划投档:设立定向专业代码,考生可在院校专业志愿栏内填写,在批次分数线上按该校计划总数(含统招、定向)120%向学校提供档案,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⑹艺术、体育类投档办法另文规定。
  ⑺提前录取批次一本院校(含重点院校)执行第一批本科分数线,其他本科院校执行第二批本科分数线。
  47.高等学校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对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须详细注明,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8.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9.高等学校在录取时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志愿与成绩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50.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51.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52.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关于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3.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及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分发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可通过安徽教育网和安徽招生考试网以及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4. 录取工作结束后,根据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新生报到流失率情况,如有缺额计划我省将于9月中旬组织高职(专科)层次补录,补录的办法另行制定。
  九、组织管理
  55.2007年的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高校招生工作经验,巩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治理成果,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使高校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进展,招生考试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56.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处理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六个公开”。教育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秉公办事,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切实做好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电子档案制作、考试、评卷、统分、录取以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工作。
  57.各招生院校还要专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校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校录取工作的管理,培训技术人员,添置必要的设备,保证网上录取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58.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都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省纪委、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招生纪律,杜绝各个环节不正之风的发生。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和所有考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自觉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凡违纪者,均按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附则
  59.军事院校(国防生)、体育院校(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院校(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和招收保送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60.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1.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渔歌子]郎川河畔娥柳立,墨草碧水荧灯斜.轻盈步,白衩衣,馨风皎月依难别.----想家的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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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2007年宣城市建委、劳动局、旅游局招聘工作人员

2007年宣城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经市编委批准,宣城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单位、岗位、数量、条件及报名联系电话(见附表)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1、发布招聘简章;2、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3、笔试、面试;4、体检、考核;5、确定拟聘对象并公示;6、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编手续等步骤进行。

(一)报名、考试时间与地点:

1、报名时间与地点:统一为2007422-- 24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在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名。

2、笔试时间与地点:2007512上午9∶0011∶30(地点详见准考证)。

3、面试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二)笔试内容:笔试科目为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两部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法。

1、专业知识为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70分);

2、公共知识为政治理论与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30分)。

(三)面试办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采用百分制计分法。

总成绩计算方式:笔试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体检与考核:体检考核由市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考核内容为拟聘用人员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业绩等,同时对其资格再次进行审核。

(五)公示与聘用:招聘每个环节的情况均在市人事人才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中:确定的拟招聘人员名单(体检和考核合格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经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关系转移、签订聘用合同和入编等手续。

(六)招聘有关比例要求: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不得小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的,将减少或取消该职位招聘;面试人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与招聘人数21的比例确定(若最后一名有2人以上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数,方可进入体检和考核。体检与考核人数依笔试与面试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若总成绩相同,则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若笔试成绩仍相同,则依照笔试成绩中专业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照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递补。

四、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0077月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人员,须提供学校或市自学考试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含所学专业、学历层次、毕业时间及各科成绩等)。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中,教师须提供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考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以及今年毕业生到20077月底未能提供学历证书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二)报考人员须交近期1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如实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26号文件规定,每科45元标准,缴纳笔试考试费90元。

(三)各职位专业知识考试复习范围,可由其主管部门在报名时提供。

查询招聘信息还可登陆:

宣城市政府网(http://www.xuancheng.gov.cn

宣城市人事人才网(http://www.xcrs.gov.cn)以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

市人事局监督举报电话:0563-3019447    咨询电话:0563-3026400

 

宣城市人事局          宣城市建委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旅游局

 

00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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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季进补饮食养肝小菜单

  “春令进补有诀窍,养肝明目是首要”。传统医学认为,春气通肝,即春季与五脏的肝脏相对应,易使肝气旺,肝气旺会影响到脾,所以春季容易出现脾胃虚弱,妨碍食物正常消化吸收。这也是慢性胃炎、胃溃疡等易在春天复发的原因之一。春季进补、饮食调理上要以护肝保肝为重。
春季养肝 全面营养
  选择要点:多吃富含蛋白质、维生素的食物,可有助于肝脏结构和功能的维护和修复。
  推荐食物:鸡蛋、鱼类、虾、牛肉、鸡肉、兔肉和豆制品等,提供丰富的优质蛋白。与其他动物性食品如猪肉、羊肉等相比,饱和脂肪酸的含量少,避免过多的脂肪供给加重肝脏代谢负担,以及引起脂肪肝或肥胖。
  小白菜、柿子椒、西红柿等新鲜蔬菜可提供丰富的维生素C。胡萝卜、苋菜等蔬菜,则供给机体维生素A原,即维生素A的前体物质胡萝卜素。富含维生素E的食物有芝麻、青色卷心菜等。
  选择要点:宜清淡可口,忌油腻、生冷及刺激性食物,如油煎、油炸、冰镇饮料、浓鸡汤、刺激性调味品等,这些食物会对胃肠产生物理或化学性的刺激,增加胃肠负担。
祛阴散寒的食物 减少吃酸
  选择要点:酸味入肝,其性收敛,多吃不利于春天阳气生发和肝气疏泄,还会使本来就偏旺的肝气更旺。春季应多食用辛、甘、温的食品,山楂、橄榄、柠檬、石榴等酸味食物,不适合多吃。
  推荐食物:葱、生姜、蒜苗、韭菜等能祛阴散寒,对人体阳气生发很有好处。大枣、山药、大米、糯米、高粱、豇豆、扁豆、菠菜、胡萝卜、芋头等甘味食物,则有补益脾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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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明天开始报名

                                       来自:皖南晨刊

本报讯 (记者付洁廉)4月13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公布了2007年全市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职务和招考工作安排。
  2007年全市共计划考试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146名,其中,市直机关62名(含市以下省垂直管理系统20名),招考单位为市法院6名、检察院5名、司法局2名和公安局29名、工商系统14名、食品药品监督局6名,市县区机关84名,具体为:宣州区11名、郎溪县2名、广德县7名、宁国市25名、泾县25名、绩溪县6名、旌德8名。全市考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职务等信息可查询:宣城先锋网、宣城人事人才网、宣城市政府网。
  根据招考工作安排,此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www.apta.gov.cn)。全省报名统一时间为2007年4月18日8∶00至4月24日16∶00,逾期不再报名。报考人员于报名后至4月26日16∶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报考资格初审。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资格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在4月26日16∶00之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4月28日16∶00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网上缴纳笔试考试费用,不缴费或逾期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取消招考职位的报考人员,可于2007年4月30日9∶00-16∶00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上改报其他职位。考生于2007年5月18日至5月24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据悉,笔试时间为2007年5月26日,考点设在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场。报考警察职位的需参加体能测试。对确定为体能测试和面试人选的报考人员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体能测试和面试。体能测试人选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按3:1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面试按规定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
  本次公务员招考的其他有关事项和有关具体政策规定详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2007年安徽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可上安徽省人事编制网查询),市考录工作的咨询联系电话为0563-3015839、3029114(政策咨询),2719587(考务咨询),3019447(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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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季作物病虫中等发生  农技专家建议及时防治

              来源:郎广传媒网

 眼下正是小麦等农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期,根据农业部门测报,我县午季作物主要病虫呈现中等发生趋势,农民朋友应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农作物丰收。

    从近期农业部门测报情况分析,今年我县午季作物的主要病虫害为小麦纹枯病,小麦赤霉病和小麦蚜虫。而随着近年来我县小麦种植面积的大幅增加,小麦纹枯病和小麦赤霉病已成为我县午季作物的主发病虫害。

    同往年相比,今年春季降雨较多,气温回升较快,有利于病虫害的发展和流行。而很多农民朋友由于防治措施不到位,田间病虫害发生情况有所加重,如果不及时加以防治,将对今年小麦的产量产生较大影响。

    针对目前午季作物病虫害发生状况,农技专家建议农民朋友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每亩小麦田用20%的纹枯净可湿性粉剂五ffice:smarttags" />十克加上啶虫眯0.6克0.9克,加上50%的多菌灵超微粉六十克,兑水三十到四十公斤均匀喷雾。

    同时,农技专家还建议农民朋友要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对农田进行清沟沥水,适时降低田间湿度,增强农作物抗病能力。

    本台记者 陈志林  王效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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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县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上线运营

                        来源 :郎广传媒网

 4月22日,县信用联社正式开通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现了全省通存通兑,客户可以时时处处享受到农村信用社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章敬武是宣城市一名茶叶销售商人,经常往来宣城--郎溪两地收购茶叶;由于县联社前期未开通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存取款十分不方便,而现在由于县信用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开通,章敬武在也不用为随时存取款而犯愁,现在他可以随时随地在联社各网点进行存取款业务。

     据了解,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共有营业网点18个,以前均为单机操作,没有实现联网,客户存款只能在哪个网点存入,就在哪个网点支取,服务手段相当落后。而现在开通了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就可以通存通兑,实现了一折在手,走遍城乡。

    随着县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正式联网并成功对外营业,标志着长期困扰农信社结算“瓶颈”得到有效解决,新系统将为全县农村信用社客户架起一座业务结算的“高速公路”,使客户享受到电子化业务带来的快捷、安全、方便、优质的金融服务。

    本台记者 吴浩 王元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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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乡镇区划图


您还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到这张图片:
 http://www.tripway.com.cn/China_Map/44/3154987.jpg
 

                                                     ----点击上面图片--可以看到全面的郎溪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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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7年专升本分数线“出炉”

 
  发表日期:2007年4月30日        编辑:admin   有50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昨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我省2007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分数线。

  据悉,今年文科类专业统考科目单科资格线为60分,三门统考科目总分最低录取控制线为287分;理科类专业统考科目单科资格线为60分,三门统考科目总分最低录取控制线为280分;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单科资格线为36分,三门统考科目总分最低录取控制线为221分;体育类专业统考科目单科资格线为36分,三门统考科目总分最低录取控制线为197分。各专业科目资格线由各招生学校确定,并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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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7年4月30日        编辑:admin   有3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和《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制订如下资金筹集方案:
    
    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省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市级所需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解决;县级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其中,对我省财政负担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负担。
    
    五、关于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同时,为鼓励全省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2007—2009年3年计划实施周期内,年度实际覆盖率超过计划覆盖率的,省财政对市、县将按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六、关于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2007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6500万元,省财政安排4500万元,彩票公益金安排1200万元。从2007年起,市、县财政要分别按照不少于上年省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配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七、关于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负担。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八、关于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07—2011年,全省改扩建1230所乡镇卫生院、10000个村级卫生室共计筹集资金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35亿元(含2006年中央补助1亿元),我省各级筹集85亿元。我省应筹集的资金,省级按80%比例承担68亿元,市、县财政按20%比例承担17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136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发展改革委基建投资每年安排4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9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定的配套比例,由市、县财政安排落实。
    2007—2011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5亿元,每年筹集资金13亿元,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3∶5∶5比例负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9个地改市市级(含15个县改区)和5个县级市,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其余省辖8市市级(含所属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自行负担。企事业所属中小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对资金负担较重的市,省财政将结合对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十、关于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2006—2007年,共计筹集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184亿元,其中统一申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37亿元,省财政安排37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从省级财政2008年及以后年度安排相关市、县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中扣还,利息由项目市、县财政负担。
    
    十一、关于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中央现行投资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2007—2011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77亿元,我省各级负担335亿元。我省应负担的资金,省级按30%承担101亿元,市县按70%承担234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予以落实。工程实施期间,如2012—2015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12—2015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以上各项资金,凡要求市、县予以配套的,各市要本着照顾县(市、区)的原则,尽量减少所属区和非省管县的配套比例,并尽可能地增加对省直管县的资金支持。在使用管理上,凡应直接发放到人的,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算账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要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
    按照省政府原定政策,淮南市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六安市叶集实验区省财政资金补助比照15个县改区执行。对市、县因区划调整而涉及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区划调整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1001号)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省、市、县(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老省辖8市所辖区原农村特困救助的补助基数不变,新增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其他76个县(市、区)由省与县(市、区)按7∶3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低保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农村局和财政社保机构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从2007年1月起,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为此,省级补助各地的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标准,由年人均500元提高到850元(具体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财预〔2006〕1641号文件执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住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的契机,对全省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认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