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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郎川小鱼 于 2008-1-25 14:35 设置高亮 本主题被作者加入到个人文集中

龙须湖风景名胜区

  发表日期:2006年2月27日        编辑:admin   有29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龙须湖风景名胜区,是以龙须湖和农业综合科技示范园区为主,以水库和农业为特色的城郊型风景区。距县城6公里。规划面积51平方公里,包括龙须湖水库和下面农业综合科技示范园区。郎()()公路纵贯而过。fficeffice" />

本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两个景区:

()  龙须湖景区.以龙须湖为主,还包括大坝下的鱼塘和管理站周围的丘陵,面积36平方公里。景区内有湖、大坝、龙山、飞来岛、鱼塘等。适合开展观光、休闲和娱乐活动。

()  农业园区.以郎溪县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园区为主。面积15平方公里。本园区可供人们参观、摄影,可提供种子、种苗供人们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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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来源:郎溪教育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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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

                       关于香港、澳门高校在皖招生

                                                                    来源:郎溪教育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香港、澳门地区高校2007年将首次在我省招收新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市招办积极配合、协助作好此项工作。fficeffice" />

一、香港、澳门地区高校在内地招生采取考生自愿报名、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高考成绩、高校自主录取的办法。招生对象为我省参加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各高校规定分数要求的考生。

二、招生院校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岭南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树仁大学、香港演艺学院、珠海学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三、报考方法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岭南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树仁大学、香港演艺学院、珠海学院等10所院校实行单独招生。报考上述高校的考生,须登录各高校的网站查询有关招生信息,并进行网上报名。

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招生计划纳入我省统招,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实行单独招生,有关招生信息考生可登录各校网站查询。报考5所澳门高校的考生可直接从各校网站下载报名表(部分院校报名表也可在各市招办领取),并根据要求将相关报名材料交至各市招办(62730日),各市招办于ffice:smarttags" />74日前将报考澳门高校报名材料及登记表(详见附件1)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考生高考成绩等情况通报有关高校。

四、录取

录取工作由院校负责,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等录取新生。其中香港10所单独招生院校录取工作应在200777日前结束,被香港地区高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将不再参加我省统一录取。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高校直接寄发。

五、赴香港、澳门学校的证件办理

凡被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赴香港读书的新生还需出具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文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香港或澳门的手续。

学生在香港、澳门期间,其内地户口不予注销。

六、学历、学位

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业期满,获得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内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七、毕业生就业

在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学习的内地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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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高考网上评卷答考生问

                                                            来源:郎溪教育

1.什么是网上评卷?fficeffice" />

网上评卷是考试评卷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教育部认可、推行的并经多省市试验证明的先进评卷方式,2007年我省普通高考全部科目仍将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网上评卷准确的定义是“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它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扫描技术为依托,以控制主观题评卷误差、实现考试公平性原则为最终目的,把多年来人工评卷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和现代高新技术相结合,客观题由计算机程序控制对考生填涂的信息点自动判分,主观题由评卷教师在计算机网络上对考生答卷的电子图像评分,最后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统计合成考生成绩库。

2.考生参加网上评卷考试注意事项有哪些?

考生参加网上评卷考试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规范用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答题;

2)按照规定区域进行答题,切勿超出范围答题;

3)按照考生须知正确填写考生信息;

4)核对条码框指定位置是否正确粘贴考生条码;

5)不可填涂缺考标记;

6)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3.考生条形码有什么作用?由谁粘贴?考生应注意哪些?

1)在网上评卷答题卡的扫描过程中,考生条形码是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

2)由监考教师在核对考生姓名、座位号无误后,将对应考生本人的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条形码框中。

3)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不要在条形码上面和周围写画,对监考教师粘贴的条形码认真核对,若发现条形码上所打印的姓名、座位号与考生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报告。

4. 考生进入考场准带哪些物品?

考生进场准带物品清单:

1)透明文具袋;

2)准考证和身份证;

32B铅笔;

4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

5)专用橡皮;

6)削铅笔刀;

7)作图文具(直尺、圆规、三角板)。

5. 什么是2B铅笔?答题卡客观题部分为什么要用2B铅笔填涂?

2B铅笔:常用铅笔为石墨铅笔,以不同硬度、浓度分为6H5HHHBB2B5B6B等种类,“H"即英文“Hard"(硬)的开头字母,用以表示铅笔芯的硬度,“H"前面的数字越大,铅笔芯就越硬,写出的字越不明显,常用来复写;“B"是英文“Black"(黑)的开头字母,用以表示铅笔芯质软的情况和写字的明显程度。以“6B”为最软,字迹最黑,常用以绘画。普通铅笔标号则一般为“HB,考试时用来涂答题卡客观题信息点的铅笔标号为“2B”。

2B铅笔的硬度和浓度适中,修改用橡皮容易轻擦干净而不留痕迹,正确填涂的信息点经高速扫描仪扫描的图像清晰饱满,是目前高考客观题答题的规定专用铅笔。

6.使用硬铅(如HB-6H铅笔)填涂信息点有何影响?

使用硬铅填涂信息点,扫描后的图像几乎看不清楚,容易被机器识别为“空选”,造成失分。

7.如果填涂信息点时不小心看错行,或者修改时没擦干净,或者单选题故意填涂两个以上选项,将会如何?

考生看错行的两题均失分;修改时没擦干净,或者单选题故意填涂两个以上选项,机器会自动判“单选题多选”,不给分。

8. 修改信息点选用什么样的橡皮?

以能轻易地把浓度较深的2B铅笔的印迹擦去为宜,不要用那些外表好看、造型多样但擦净效果差的橡皮,也不要用质地太软的橡皮,软橡皮在擦拭时方向不好把握,很可能不小心把周围其他题目的答案也擦掉。因此,最好选用软硬适中、擦净效果好的橡皮修改填涂点。

9. 答题卡主观题部分为什么要用0.5毫米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

主观题部分用0.5毫米黑色墨水笔书写的答案内容,经高速扫描仪扫描生成的图像清晰度高,评卷教师容易看清答案内容,正确评分。

主观题部分不宜用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作答,钢笔书写容易发生渗漏,污染卷面,造成字迹模糊,评卷教师难以辨认。

主观题部分不能用铅笔、圆珠笔等其他笔书写作答,高速扫描仪对以上用笔书写作答的答题卡扫描生成的图像模糊不清,评卷教师难以辨认,甚至被判为空白卷。

10. 遇到作图题如何作答?

先用2B铅笔绘出,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笔描画清楚。

11. 主观题部分为什么要按规定的题号和答题区域书写作答?

答题卡主观题部分的电子图像是根据网上评卷的要求,按题号由计算机规定程序逐题进行自动切割,并随机将考生的答卷图像自动分发到相应的评卷教师终端。如果考生书写作答超出答题区域或不按题号次序答题,评卷教师看到的答卷图像不完整或根本不是本题的答卷图像,进而造成错判。

答题内容虽然正确,但如果考生答题区域错位或超出边框,也会造成失分。

12.考试中考生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或者使用其它纸张,将如何处理?

涂改液、修正带是《考生守则》中明确规定的严禁带入考场的物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第五条第(一)款:“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第五条第(八)款,使用规定以外的纸张答题也属于考试违纪行为。

考生切勿将涂改液、修正带及规定以外的纸张等考试禁带物品带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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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安徽:三种情况 可更正高考志愿
                              安徽:三种情况 可更正高考志愿 
                                 2007年06月14日 19:36 
  
    省招生委员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招办严防有人借机更改志愿信息牟取私利,严禁收集和统计分学校志愿信息向外界透露和为少数人服务的事件发生。三种情况下考生经批准可更正志愿信息。

  据悉,今年我省高考实行的是“知分填志愿”,考生信息采集将分四个阶段:6月10日~14日,提前批、艺术体育类;6月27日~30日,一、二、三本及专一、专二批次;7月~8月份录取期间五个批次的征集志愿;9月份,专科层次补录。

  考生在填报完某一批次后,还应对打印出的志愿信息进行核对、确认。通知中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经批准后可予以更正:考生号填涂错误;填写的院校代码与填涂信息点不一致,按钢笔填写的内容予以更正;读卡机识别有误。

  省招委特别强调,考生志愿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属考生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泄露。因为,考生志愿信息将直接关系到考生录取与否,及最终录取专业的确定,是决定考生当次高考成败的关键因素,各地要与信息采集和管理人员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志愿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实施、所有考生志愿信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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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二十三日前后进入梅雨

      关于气象上的入梅时间,气象部门的预测是, 我市二十三日前后进入梅雨,7月上旬末出梅,持续20天左右,雨量偏少,为200至300毫米,局部地区有内涝或洪涝,梅雨过后,有伏、秋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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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常用电话号码
常用电话号码 

 

火警:119 电话查询:114 天气查询:121
 
交通事故:122 话费查询:170 区消协:3025315 
急救:120 电讯业务咨询:189 气象:3022703 
援助电话:110 电话报时:117 供电服务热线:95598 
交通事故:122 有线电视服务台:2825539 自来水公司:3024584 
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 有线电视故障台:2828119 火车站问询处:2824161 
市消协:3024211 黄金检测中心:3025796 中铁快运:2826400 
物价局投诉举报:12358 图书馆:3019061 民航售票处:30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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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10天天气 长江中下游多阵雨江南等晴热高温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预计未来10天,华北地区东部、东北地区雨水呈增多趋势,对缓和旱区旱情有一定作用;长江中下游沿江地区多阵性降雨;江南地区南部、华南晴热少雨,部分地区将出现持续性高温天气;西北地区东部、西南地区东部阴雨天气较多。未来4~10天具体预报如下:

1日08时至2日08时,东北大部分地区有阵性降雨;西北地区东部、华北、黄淮、江淮、华南地区西部、西南地区大部有小到中雨;华南地区东部、江南地区持续晴热少雨天气,部分地区日最高气温将超过35℃。

2日08时至3日08时,东北地区南部、西北地区东部、黄淮、江淮、西南地区大部、华南地区西部有小到中雨,局部地区有大雨;江南、华南地区东部为高温少雨天气。

3日08时至4日08时,新疆北部、西北地区东部、华南地区西部、西南地区大部有小到中雨;华北地区南部、黄淮、江淮有中到大雨,局部地区有暴雨;江南、华南地区东部为晴热少雨天气,部分地区日最高气温将超过35℃。

4日08时至5日08时,西南地区大部、黄淮、江淮、华南地区西部有小到中雨,其中四川盆地、淮河流域等地的局部地区有大雨;江南、华南地区东部仍为高温少雨天气。

5-7日,西北地区东部、西南地区东部为阴雨天气;黄淮、江淮等地有阵性降雨;江南、华南地区以晴热少雨天气为主,部分地区将出现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

[ 本帖最后由 郎川小鱼 于 2007-6-29 2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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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未来一周(6月26日~7月2日)天气趋势预报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安徽省气象台消息,入梅以来,安徽省雨日增多,但雨量分布不均。6月19日08时~26日08时累计雨量淮北和沿淮30~90mm;大别山区和江南25~120mm;江淮中东部和沿江东部5~20mm,降水偏少。

省气象台根据最新气象资料分析,未来一周安徽省仍处在多雨时段。26~27日副高西伸北抬,全省有雨,部分地区将出现大雨到暴雨。29日后期到30日,全省还有一次降水过程。7月1日后副高有所增强,我省处副高边缘,多雷阵雨天气。

具体预报如下:

26日,全省阴天有阵雨或雷雨,其中淮北局部地区大雨,淮河以南部分地区大雨到暴雨。

27日,全省阴天有阵雨或雷雨,沿淮淮北部分地区大雨到暴雨。

28日,江北阴天到多云,部分地区有阵雨或雷雨;江南多云,局部地区有雷阵雨。

29日,全省阴天,江北和江南部分地区有阵雨或雷雨。

30日,全省阴天有阵雨或雷雨。

7月1日,全省阴天到多云,江北大部分地区有阵雨或雷雨。

7月2日,全省阴天间多云,江北和江南部分地区有阵雨或雷雨。(问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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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全省航海建筑模型及简易机器人电子拼装制作比赛将在我市郎溪中学举行

宣城市航模活动处全省领先地位

    为迎接今年7月在我市举行的全省航空、航海模型及机器人电子制作比赛,市体育局、教育局于6月1日至3日联合主办了“国元证券杯”第八届青少年航天航海模型及机器人电子制作比赛。来自我市的20所中小学共400人参加了比赛。参赛人数为历年之最。比赛由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承办,国元证券宣城营业部协办。
    比赛分“航空、航天模型”、“航海建筑模型”和“电子制作简易机器人”三大类23个项目63小项。经过激烈角逐,绩溪华阳中学队、绩溪实验小学队分别获得航空、航天模型项目中学、小学组冠军,宁国海螺学校队、泾县实验小学队分别获得航海建筑模型项目中学、小学组冠军,宁国河沥中学、宁国海螺学校分别获得电子制作简易机器人项目中学、小学组冠军。郑航(泾县稼祥中学)、吴凡(郎溪十字中学)、盛晨(绩溪华阳中学)、邓轩(宁国实验小学)、吴欣伟(绩溪实验小学)等63人次获得单项第一名。
    航模活动能培养青少年热爱科学、热爱劳动的良好意识,推进素质教育发展。据悉,我市航天航海模型体育活动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以来,一直处于省领先地位,最近十余年来,我市每年有30多名中小学生在此项活动中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2000年以来,我市共四次承办了全省航模比赛,多人获得好成绩,去年又有25人因在全省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给予了今年高考加分的奖励。今年7月,全省航海建筑模型及简易机器人电子拼装制作比赛将在我市郎溪中学举行。

信息来源:《宣城日报》  审核、发布:高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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