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莲花”及其他关注郎溪“4.12”事件的网友:我是这个事件前因后果了解情况比较清楚的知情人之一。首先对大家在网上冷静发帖表示感谢,说明我们郎溪的稳定和发展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心和维护。
事件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涛城镇引进一重点工业项目(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通过环保评估的工业企业项目。)需要“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土地)。在给该项目开通用电工程的过程中需经过原白茅岭农场的农田。(现由涛城镇托管,交由涛城镇梅村村杜家边几户农民承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属白茅岭农场和涛城镇人民政府。电线杆需经过承包田的农民均已与供电站达成青苗补偿协议,与其他农户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梅村村杜家边村民组其他部分村民(主要是妇女)对此不理解,对供电站施工进行无理阻扰。
4月11日上午7-8时,部分妇女群众阻止供电站工作人员施工架线。涛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感到现场做教育疏导工作也遭到阻碍,使我县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严重受阻。为此,郎溪县公安局接到涛城派出所报告后立即组织了20余名警力赶赴受阻现场处置。
到达现场后,公安局带队领导再次向坐在施工现场电线杆上的部分妇女群众喊话疏导、教育:“请无关人员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对拒不离开的无关人员将按照《人民警察法》强行带离现场,对拒不执行劝说指令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处置。”可是,阻扰施工的部分村民法制观念淡薄,拒不服从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指令,并且对前来疏导教育的民警谩骂和起哄。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和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阻碍民警执行警务的部分群众实施强行带离现场,恢复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但是,阻扰施工的极少数村民居然对民警抓、打、咬、踢等暴力抗法,在这个过程中有一名妇女倒地。带队领导让人送倒地妇女去县二院检查。民警的整个执法过程均有全程摄像,没有出现违反规定执法的行为。至上午12时许,架线施工工作基本完成。民警在维护现场秩序后收队返城。下午约3:00-5:00,梅村村杜家边村民组部分村民(约20-30人)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上访。上访得到的答复不满意后群众陆续回村。次日上午8时许,该村部分村民鼓动不明真相的另一部分妇女到县城建平二院门口,拉出写有“警察打人”等造谣、煽动性的横幅到214省道继续制造社会影响,直至到新建街红绿灯交通要到口堵塞交通,拦截过往车辆,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引起上千人围观,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县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动数十名警察予以疏散处置,9时30分左右平息了事态,恢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随后对这一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对4月11日“阻碍公务”案(刑法277条)和4月12日“扰乱交通秩序”案(刑法291条)正在刑事调查之中。部分参与事件的村民已有多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处理。绝大部分群众通过县里工作组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后续情况将跟帖。
[[i] 本帖最后由 正本求源 于 2008-5-12 13:04 编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