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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热烈祝贺郎溪论坛“法眼看事”版块成立

本主题由 郎川小鱼 于 2008-5-11 15:24 分割

热烈祝贺郎溪论坛“法眼看事”版块成立


    通过大家投票决定和在相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郎溪论坛法律版块“法眼看事”今天正式开通了!

    本版块的建立旨在向广大百姓传播、普及法律知识,通过专家解答和互帮互助的方式,为大家提供在线解答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维护在外创业学习游子的合法权益等等。

    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能为大家多办实事,多办好事,以便于更好的协助大家的创业学习和发展

    欢迎大家踊跃发贴、提问、积极参与!本版块刚刚试运行,希望大家能给此版块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同时希望大家支持新版主的工作,让我们一起来完善这个栏目,让她成为郎溪论坛又一个新的亮点,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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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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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水怪 于 2008-5-9 22: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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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9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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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来滴不算晚。。
.... .只想这样静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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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为老百姓说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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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心门的钥匙

         热烈祝贺郎溪论坛开设“法眼看事”版块!

       这是我们自己的法制论坛。在这里我们可以对各种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进行交流和谈论。

       现在,很多人对法律的需求就像渴望进入公园看风景一样。“风景这边独好”,可是往往进去以后又觉得没有什么好看的。这就是有人说的“不到黄山不看山,到了黄山恨登山”。关键是我们看风景的心态要平和。

       我们进门靠什么?钥匙是进门的关键。如果不管是什么锁,只是简单的用脚踹、用斧子砸,门是开了,但是门也被砸坏了,以后还要换锁。这样我们是不是觉得进门的人很笨?如果找到那把开门的钥匙,只需将对号的钥匙对准门锁的孔,就会轻松地打开每一扇门。

       法律就是我们打开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各样问题的“钥匙”。当我们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时,不能盲目地凭自己的想像行事,更不能“以暴制暴”和“用违法的行为给职能部门(政府)施加压力以图解决”,要依法行事,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亲朋好友的合法权益。要学法、知法、懂法,充分依靠法律,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这就是用钥匙开门的方法。

       任何权力是都是人民赋予的,任何法律都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法律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只要我们每个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用法制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样一个和谐的社会才能真正的实现。

[ 本帖最后由 正本求源 于 2008-5-9 23:04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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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是个沙眼,现在作兴法眼了?
累了停,饿了吃,困了睡,闲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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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法眼看事开版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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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事 拭目以待 !!!!
祖籍皖南徽州/曾住西门酒厂/今居海上西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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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懂法----看法(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的权益(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是国家文明和进步的基本标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已经是当前最广泛的方式之一。

        然而,除了专业的法律(司法)工作者,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政府行政政策的公民并不是绝大多数。这一方面要求我们的执政者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的工作应该尽可能的体现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广大的民众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了解和学习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有人可能会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成千上万,条文更是不计其数,我们如何学呢?就是那些专业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有时也感到没有止境。

        这里我给大家提个建议,就是先从最基础的法律(母法)学起。这就像我们学习汉字的拼音字母和英语的26个字母。

        我国的法律最最根本、最基础的也是各种法律法规的母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等等是在《宪法》大原则下制定的基本法律,还有一些法规、部门规章、临时政策规定等等更是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好,今天我们开始共同学习《宪法》中的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本帖最后由 正本求源 于 2008-5-10 09: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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