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清白的官员很伤心。。。?!
安徽阜阳两名法官,在买官的事实被受贿者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之后,一人得以连任法院院长,一人被选为法院院长。
在阜阳,买官者官照当,并非个别现象。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如果大换血,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要正确把握度,毕竟培养一个干部也不容易。这位负责人的解释“弦外之音”就是要“维护稳定”、“法外开恩”。但他没想到这样做的后果是损害法制的统一、纪律的尊严、司法的公正。(2008年04月01日苏州日报)
拔出萝卜带出泥,受贿者“东窗事发”后牵连出行贿者,这现象在近年来的反腐战场上屡见不鲜,虽然“刑法”上对于行贿罪有明确的规定,但行贿者却总是受贿罪中被忽略的大多数。
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
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退一万步说,如果上述两名行贿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待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也不能继续“带病上岗”,否则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完全符合“刑法”上严肃查处的何涛、李松涛,非但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反倒另谋高就,着实让人大跌眼镜。
这样的做法使广大清白的官员非常伤心,这个结果无疑给了清白的官员一个信号:不行贿,一点升迁的机会都没有;行贿,虽然有风险,但影响不大,做个检查,还能在原来的位子上继续干下去,甚至还有升迁的可能。这样的导向,不但让行贿者更加胆大,而且让更多清白的干部踏入行贿者的行列……
最令人失望的是——在众多举报材料已经反映至人大常委会的前提下,人大虽然无法直接启动检察权,但完全可以以“不通过任命”来行使否决权,进而启动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可两地人大在任命上的拙劣表现,加快了反腐的堕落速度。
其实说白了,这些有行贿犯罪污迹的官员得到连任,其背后都有从上到下一大群官官相护的保护伞。
这其中的猫腻,不是反腐败的指令自中央至省委再至市县乡镇,思想被解放,行贿者被肃清,廉政建设就建成了吗?腐烂掉的官员如何重生、麻木掉的党性如何复苏?请回头看看来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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