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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话题] 汶川大地震与中国法律

汶川大地震与中国法律

5月12日14时28分,以汶川为震源的大地震突袭全国。14时46分,新华网发出第一条快讯:“12日14时35分左右,北京地区明显感觉到有地震发生。”随后,“地震台网测定北京发生3.9级地震”、“国家地震台网测定汶川发生7.6级地震”的新华社消息接连发出。

比新华社更快的媒体是“湖南在线”。在14时39分,“湖南在线”发出第一条地震消息,内容为昆明、兰州、北京等各地均有震感。

比“湖南在线”更早的是qq群。在14时28分00秒,名为“新闻人在路上”的一个qq群网友已经纷纷在报告“地震了”。

汶川地震是一个重大突发事件,这种突发事件的发布程序,国家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门规定。立法时,草案规定新闻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新闻将受处罚,这种规定因容易造成人为隐瞒灾情,条款最终被删除。

汶川地震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媒体报道(湖南在线“各地震感”、新华网“北京地震”)都是依据记者了解的情况发布消息,没有官方消息源,直到第三条消息,地震台网监测的新闻才出来。事后,湖南在线和新华社当然没有因为“擅自发布”地震消息受罚。

为何大家能够第一时间知道大地震,为何没有任何部门隐瞒灾情,其背后就有着法律的力量。《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承担其后果。这部法律充满着人性的关怀,对于突发事件的紧急动员、全民救助、灾后重建均有专章规定。

法律常常被误解为惩罚、制约、权力、矛盾,总是跟负面、黑暗、丑恶、腐败相连,其实,法律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事物之一,它是一盏明灯,指引着我们向前,它是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让弱小者强大,让强大者知收敛,让受难者有助,让救助者欣慰。

在大地震发生2小时内,胡锦涛总书记发出救灾指示,温家宝总理飞赴灾区,总参启动应急预案,民政部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国家地震局的救援队伍迅速集结。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力量在数个小时内被动员,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人民的目光都在几个小时内聚焦到了四川重灾区。

这种极强的全民动员力量令世界为之惊叹。但是从宪政体制上来讲,这毫不奇怪。按照《宪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党领导的高度集权的人民共和国。这是中国能安然抗住大灾大难的秘密,也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的秘密之所在。中国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有效集结全民力量做同一件事,能在几个小时里动员全国13亿人民集体为死难者默哀3分钟,这是我们这个体制的力量。这在缅甸,在印度,在欧美,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泛滥的发达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

建国初,印度经济条件远好过中国,但是多灾多难的中国综合国力如今远超过了印度。这就是体制的差异造成的。印度总理想推行一项政策,他不得不到民间跟一个个农民去游说,跟议员们反复讨价还价,但我们不同,我们的领导人可以在几小时内动员全民力量,不折不扣地让全国官员为一个目标去奋斗。

从人性的角度谈不上多少道理的“计划生育”最终被全民认可,迫使大批职工失业并重新创业的“国企改革”能彻底完成,种种有利全民却牺牲个人的政策,也许只有在中国才能认真推行。一个个官员奋发图强各出奇谋招商引资由此推动了基础设施的迅速建成和经济发展,其压力源泉在于党中央的“一票否决”集权式考核制度。而在印度,为未来经济发展铺垫的基础设施建设,至今还停留在中国的八十年代。

我们这个集权体制的唯一缺陷,可能就是容易因权力集中造成内部的腐败,这也是致命的缺陷,任何一部中国法律,都将如何弥补这个缺陷作为重中之重。

汶川地震后全中国人民总动员,短短一周捐资就有六十亿元,已经超出汶川2007年全县GDP(29亿元)的两倍多,捐资仍在持续增加,有人计算出,如果这些捐资全部能够用在灾民身上,每个人可以分得近10万元。但实际这样大笔资金的使用状况让人生疑。网易拒绝了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合作,原因是红十字会拒绝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随后红十字领导接受央视采访时更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称1300万元用来购买了1000顶帐篷运往灾区。烟台一份报纸更是泄漏天机,新闻标题上写着对捐款“将抽取一定比例支援灾区”,言下之意更多捐款将被截留以做他用。

大笔捐赠无法用于救灾,却用来养肥贪官污吏,最让善良人们愤怒的事莫过如此。《刑法》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救灾款都是犯罪行为,严重者判至死刑,法律此时成为一条触之非死即伤的高压线,用意仍在惩恶扬善,维持正义,不让捐赠者心寒,不让贪污者逍遥法外。

《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捐赠行为的一部行动指南。该法规定,受赠财产除少量用于工作、人员经费外,“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该法还规定,政府和捐赠人都可以要求受赠人公布财产使用状况,甚至可以予以审计。“红十字”拒不公布受赠财产使用状况,从法律上来说,捐赠人如你我,都可以将之诉上法院要求公开。

让我们沮丧的是法律的实施。“红十字”拒不公开财产使用状况,我们若果真去法院起诉,能否打赢官司还真是未知数。“法官”常常没能成为我们心目中的正义的“法律之官”,他们易于收买,易于受控,易于枉法裁断,这是中国法制建设路途上最大又最头疼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常常被我们痛恨,但大地震中出现了一个令人尊敬的开发商,它在重灾区绵阳建设的5所希望小学,校舍完整,无一坍塌,师生安然无恙。人们视其为人间奇迹。然而,如果从《防震减灾法》、《建筑法》的角度上去观照,这个“最牛”开发商仅仅没有违法而已。而那些大量倒塌的校舍、建筑,都是建筑商肆无忌惮违法建设的结果,法律对普通生民生命、财产的呵护,在实施中风吹云散。

《建筑法》规定公共建筑和多层建筑必须能够抗震,普通住宅一般规定七级抗震,校舍一般均规定八级抗震,像四川这种地震带,可能法定抗震级数更高。如果这两部法律切实得到执行,汶川地震中的大多建筑均应安然无恙,如同“最牛开发商”修建的希望小学。如果如此,目前20万的伤亡人数,将减少到数千人。日本每次“震而无灾”,原因无他,建筑抗震等级高而已。

抗震设施意味着更高的建筑成本,无抗震的建筑成本是一千万,八级抗震的成本却可能是五千万。商人的本性唯利是图,人的本性也自私自利,从经济学上讲自利性甚至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源泉,最大程度节约建筑成本从经济学上讲无可非议。但自私有时会触犯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阻断这种自利性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侵犯。抗震与建筑法律均规定,不依照法律进行抗震建设的,将被课以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的巨额罚款。

但是《建筑法》为什么还是被肆意践踏和侵犯?一个老人拉着凤凰卫视的鲁豫,让她看倒塌建筑中的钢筋,仅仅拇指粗细,鲁豫哭了。如果不是地震,谁也不知道墙壁里埋藏的是豆腐渣。

为了对付这种“豆腐渣工程”,多部法律倾其所能,构建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布控体系。当一所公共设施需要修建时,首先,严格的《招投标法》让多家开发商竞争,剥夺了官员的自由选择开发商的意志,让最具能力、最优秀的开发商竞标,把不具资质、没有资金和能力的“草台班子”拒之门外。其次,《规划法》、《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建筑的每根钢筋、每级台阶、每块砖头都规定了强制标准或推荐标准。为了预防建筑商不按照强制标准购置建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又以工程监理的方式,监督其必须依法建设。即令最后在竣工验收的环节,国家又制定了详细的验收规范,抗震、防空、防雷、消防等,都是验收的重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建筑则不得竣工,也不得入住。

汶川地震中那些轻易倒塌的校舍、办公楼,常常不是突破一层法律限制,而是突破了招标、监理、验收等一系列限制,其中隐藏的腐败已是骇人听闻。

地震专家对历次地震的分析显示,人员伤亡总数的95%以上是由房屋倒塌造成的,仅有不足5%的人员伤亡是直接由地震及地震引发的水灾、山体滑坡等导致的。从这个角度说,地震灾难完全是可防可控的。2008年是《防震减灾法》颁布10周年。法律的第一条是“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地震预报是世界难题,科学界几乎公认“地震不能预报”。《防震减灾法》规定了严格的地震预报程序,专家学者只能将其预报结果向地震局报告,而不得向社会散布。立法用意是很明显的,随意散布地震消息极容易造成大恐慌,形成社会混乱局面。

警方已经抓捕了几名在网上散布地震谣言的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给予拘留的治安处罚。这种惩罚性的法律,关注的是正常社会秩序和心理秩序。人的基本需求,第一需求是生存,第二需求便是安全。基本需求不得满足,人就会充满恐惧,甚至心理失常。谣言的散布使人获得错误的信息和判断,并造成极强的精神压力。对散布谣言者予以惩罚,也是法律对人性的关照。

立法,都是为了人之尊严的立法。“禁塑令”是为了人类不被垃圾污染,“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杜绝血汗工厂和黑矿工,“食品卫生法”是保护人的健康免受有害食品侵蚀。地震后,三部委联合制订《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意见》,对遗体处理方式、遗体辨认程序、境外人员遗体处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无一条不关照着人之为人的尊严。

大地震造成了大量的父母双亡的孤儿,法律以《收养法》规定了详尽的收养程序。它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孤儿可以被收养。为了保证他们能够幸福生活,它为收养人设置了门槛: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与地震有关的法律难以列举穷尽。只是,我们希望这些法律不要被束之高阁成为一个好看的装饰品,每部法律都有着独特的价值,每部法律都关注着我们的健康、幸福、安全。当举国降半旗哀悼时,那是《国旗法》第一次实施;当保险决定出台地震、台风险时,那是《保险法》中的巨灾条款终于成为现实;当你为他人献血时,那是《献血法》规定的一个公民应尽义务你也无须自满。

我们看到,万物皆有法度。林有林法,水有水法,公路有公路法、交通法,就算去买一粒糖,你也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税法》层层笼罩包围着。在你一挥手间,你得感谢《环境保护法》为你带来的未被污染的空气,在你一颦笑间,你得理解你那笑容后的幸福生活有着宪政、刑事、行政、民事诸法律贴心贴身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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