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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ffice ffice" />
郎政[2008]11号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签订协议后两年内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财政优惠政策
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对象条件,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前2年的100%、第3—5年的50%,纳入县产业引导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
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对象条件,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纳入县产业引导奖励基金,全部奖励投资者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前2年的100%、第3—5年的50%,纳入县产业引导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
上述投资者投资的项目,所获优惠政策的奖励基金由企业申报,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核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财政每半年兑现一次。
(二)土地出让政策
对落户在县经济开发区和十字、涛城、新发、梅渚工业集中区,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工业项目,其土地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竣工投产后,县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奖励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规费优惠政策
对投资落户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的基础上,县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事先出示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整治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举报。
(四)对投资额超亿元以上、外资超千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县城首家三星级以上宾馆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区中园”等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会议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其更加优惠的政策。
(五)引荐奖励
对引进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对象条件,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工业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投资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县政府专题研究,给予更高标准的奖励。
三、优质服务
(一)引进项目由企业落户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或乡镇)提供全程服务,县直相关部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县重点项目,由县领导实行“一对一”联系服务。
(二)县治理经济环境指挥中心(经济110)对敲诈、勒索等治安、刑事案件做到随报案随处理,直到投资者满意为止。
(三)县投资者投诉中心对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吃拿卡要及久拖不办等行为,做到随投诉随查处,直到投资者满意为止。
(四)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为投资者在我县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利服务,具体见《关于印发投资者“绿卡”服务制度的通知》。
四、以前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本优惠政策生效后同时废止,但对以前已签订协议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仍按协议签订时适用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已签订协议的项目,如按约定时间完成投资并投产的,按签订协议时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本优惠政策自ffice:smarttags"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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