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新华书店正副经理同庭受审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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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原经理邓贤平、原副经理陈国庆受贿一案在郎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贤平在担任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经理期间,伙同该分公司副经理陈国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等经济往来中,多次收受其他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二人分别各得赃款12.5万元和13.5万元。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受贿事实,并积极退清了所得赃款。
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邓贤平、陈国庆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深深后悔的同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愿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教育他人,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