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拆除县城市规划区内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
2008-8-28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从即日起在县城市规划区集中开展拆违统一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侵占道路红线、公共场地、绿地、水系、高压线走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市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一律予以拆除。
二、未在ffice:smarttags" />2007年11月8日(“两违”登记截止日)前到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综合执法大队主动登记的违法建设,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两违”户拒不接受处理的,对非法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对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
四、2007年10月8日(“两个通告”发布之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抢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在政府已征用或已出让土地上的一切违法建设,一律限期拆除。
六、党员、干部个人有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主动向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在本通告发布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否则,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严肃处理。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支持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县城市规划区内一切违法建设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7027141。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